此案件最大的隱憂,還是三年期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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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格力電器(000651,股吧)正式發布公告,回應了被美國罰款9100萬美元(5.8億元人民幣)一事。
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一家中國企業被美國罰款,很難不讓人浮想聯翩。
格力電器為什么要和解?
背后又有什么陷阱?
根據格力電器的聲明和網上的信息,事情的經過大概是這樣的:
格力電器公告
2005年到2012年期間,格力電器向美國、加拿大出口了一批除濕機。
2012年,有人投訴格力電器的除濕機可能會造成事故。
2013年6月,格力電器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簡稱CPSC)申報。
關于這一點,格力電器早在2013年9月14日曾發布過公告。
格力電器公告
公告披露,格力電器出口到美國和加拿大部分除濕機產品可能會過熱、冒煙和起火,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火災或燒傷的危害。
在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和加拿大衛生部的監督和批準下,格力電器2013年9月12日自愿召回這些除濕機產品。
召回對象為2005年1月至2013年6月之間在美國和加拿大銷售的涉及 SoleusAir、Kenmore、Frigidaire等12個品牌約225萬臺除濕機產品。
當時,格力電器雖然申報了,還自愿召回瑕疵產品,但因為不及時,還是惹上了麻煩。
2016年,格力電器和CPSC達成民事和解,支付了1545萬美元。
CPSC這邊解決了,美國司法部消費者保護處、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統稱DOJ)又站了出來,要求格力電器承擔刑事責任。
經過多輪談判,格力電器終于和DOJ達成協議,支付了7575萬美元。
前后加起來,合計9100多萬美元。
簡單地總結一下,就是格力電器出口到美國的加濕器出了問題,惹了官司,最后交錢和解。
交錢和解,確實是格力電器當前的最優解。
我們先看案件的起因,是“申報不及時”。
意思是,格力電器發現自己的除濕機有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向CPSC報告。
據說,2012年9月,格力電器就得知除濕機存在可能導致過熱起火的缺陷,沒有申報,并繼續銷售長達6個月。
格力除濕機
依上述情況可知,格力電器顯然抱有僥幸心理。
不過,我還查到了另一份資料,說法截然相反。
格力電器被美國的合作伙伴Soleus公司挖坑了。
2013年,Soleus公司將格力告上加州聯邦法院,稱自2012年起,收到不少消費者投訴格力產的除濕機易著火,并向格力方面索賠1.5億美元。
格力電器堅決否認,一方面,對自家產品有信心;另一方面,根本沒有接到事故投訴。
最后,Soleus公司找來一家評測公司,得出了“容易起火”的報告,最終將格力電器推到坑里。
哪種說法才是真相,恐怕連格力電器自己都說不清楚。
特別是,從時間線上看,格力電器的確是“申報不及時”。
再看案件的跨度時長,長達9年。
從2012年到今天,此案已經整整過去9年。
時間是一種“殺人于無形”的武器。9年時間,久訴不決,無論對于個人,還是對于企業,都要付出極大的成本。
對于格力電器來說,既然事情已經發生,加濕器到底是否有安全隱患背后的真相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盡可能減少此案帶來的損失。
首先,像產品質量問題的案件,商家都是處于“理虧”的境地。
其次,格力電器這次面對的不是消費者,而是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美國司法部消費者保護處、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等這樣的公共機構,又矮了一截。
再次,格力電器又是一家中國企業,在美國人生地不熟,難免要吃虧。
最終,假設格力電器硬氣,要死磕,贏了這場官司,但付出的時間成本、訴訟費用和聲譽負面影響,也是極大的。
所以說,和解是格力電器的最優解。
和解了,此事是不是就終結了?
顯然不是。
和解方案里,明確有一條,格力電器要向因有缺陷的除濕機而引起火災的任何未獲賠償的受害者提供賠償。
實話實說,產品有安全隱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賠償是必須的。
但結合“如公司遵守協議約定,DOJ將在三年期結束后終結案件”這條一起看,就大不一樣了。
也就是說,目前的和解只是暫時的,三年之后,案件才終結。
終結需要的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要賠償消費者。
這談不上陷阱,卻也給格力挖了一個坑。
為了按時終結案件,格力必須盡快賠償消費者,可能要做出必要的讓步。
這里面,到底要賠多少,還是個未知數。
格力電器一年的凈利潤差不多有200億,5.8億的罰款,還是交得起的。
此案件最大的隱憂,還是三年期的不確定性。
假設三年期內,格力被判定為“未能遵守協議約定”,那么,和解無效。
格力又將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尚不得而知。
所以說,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在美國做生意的中國企業,既要遵紀守法,又要學會規避風險。
中興、華為,就是前車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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