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郭美婷,黃婉儀,王俊,實習生陳天樂
編 輯丨吳立洋
圖 源丨圖蟲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快速發展、形式多樣,出現了電商直播帶貨、游戲直播、生活直播等各種形式。這些網絡直播在帶給群眾日益豐富的生活娛樂體驗同時,也出現了不少亂象。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不少提案議案都提到了網絡直播監管問題,對堵住直播帶貨稅收漏洞建言獻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兩會開幕前夕,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直播營銷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規定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網絡直播行業也將迎來更嚴監管。
填補直播帶貨稅收規則空白
2021年4月頒布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直播營銷平臺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報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應當提示直播間運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不過,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即主播究竟需要遵守哪些具體稅務規范,還處于規則空白。
而自從去年年底開始,稅務部門開始持續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從業人員的稅收監管,多位頭部網絡帶貨主播偷逃巨額稅款被爆出。
從鄭州稅務部門運用大數據追征一名網紅662.44萬元稅款收入國庫;到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兩名網絡主播涉嫌偷逃稅款,分別追繳并加收滯納金6555.31萬元、2767.25萬元;再到直播帶貨一姐薇婭十數億的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延續至今年2月,快手頭部主播平榮(驢嫂平榮)被追繳并罰款6200.3萬元……巨額追繳和罰款、高知名度,使得主播稅收合規問題大范圍地進入公眾視野。
在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副校長楊松看來,網絡直播行業的從業人員收入差距大、收入形式多樣、收入結構復雜,稅收風險相對更高。
民進中央在《關于完善網絡直播營銷等新業態稅收征管制度體系的提案》中提到,基于網絡直播個人與其所登記的法律實體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如何界定尚無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等等“規則空白”,網絡直播營銷等新型經濟活動中各種納稅要素仍然難以界定,互聯網線上平臺參與主體多元、網絡主播行業形式多樣模糊化納稅主體和主體收入,難以劃分具體類別。線上線下多主體跨地區經濟交易同時給納稅地點的界定帶來較大困難。
提案提到,互聯網平臺使經濟活動的參與主體多元化、納稅主體模糊化,主體收入難以劃分具體類別。出于稅務規劃需要,網絡直播個人通常辦理名義上用于對外簽約的工商實體,表現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形式的“工作室”,網絡直播個人與其所登記的法律實體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如何界定尚無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從而給其轉換稅目帶來空間。此外,線下、線上多主體進行跨地區的經濟交易較難確定經濟交易屬地,從而給納稅地點的界定造成困難。
網絡直播行業分級分類管理
事實上,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業態對當前稅收制度和監管提出了挑戰,例如網絡直播行業的管理方式和稅收核定征收方式就引起熱議。
202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指出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楊松建議對網絡直播行業分級分類管理,清理規范稅收核定征收方式。對直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管理,不僅能夠確定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也能規范核定征收的適用程序,有利于完善核定征收的制度功能。
楊松認為,如果不考慮行業特殊性,忽視直播人員間的巨大收入差異,對其適用統一的征稅方式,可能導致稅收征管資源浪費或稅收征管方式不確定的后果。
在議案中,楊松提到,網絡直播行業具有跨地域性,直播從業人員可以選擇在任何地點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這類商事組織往往具有兩大特征:一是可扣除成本很低;二是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基于此,先設立商事組織,再申請核定征收,是直播人員最常用的避稅方法。
民進中央提交的相關提案同樣提到網絡直播行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有待規范。提案指出,從法律法規層面看,雖然當前直接稅的名義稅負不低,但在征管層面卻對網絡直播的“工作室”個人所得稅普遍進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率偏低,將會弱化政策效應。
分級分類管理不僅有利于清理不當稅收核定的適用、規范直播行業稅收征管秩序,還有利于照顧眾多中小主播的實際情況。楊松表示,對于底部和腰部主播,稅務機關還是應該實事求是,視情況決定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這類從業人員的數量眾多,所涉企業往往規模較小,營業收入微薄,很多甚至處于減免稅限額之下,對其適用查賬征收并不能多征稅款,反而加大了征管成本,降低了稅收效率。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對這一部分納稅人,適用核定征收更符合科學征管原則。
本期編輯 劉巷 實習生 黃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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