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上下齊心協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鞏固來之不易疫情防控成果的特殊時期,商丘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召開,審議并表決通過《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商丘市委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全力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本次會議通過的《決定》,為疫情防控提供了法治保障。
《決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疫情防控常態化相關規定,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按照要求規范佩戴口罩,主動使用場所碼,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決定》,處于車站、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娛樂場所、經營門店、會場、展館、影(劇)院、圖書館、酒店公用區域、高速公路服務區、辦事大廳以及各類場館等密閉(半密閉)人員密集場所時;在餐館(廳)、食堂及其他人員密集餐飲場所處于非進食狀態時;乘坐廂式電梯和火車、長途汽車、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處于人員密集的廣場、公園、景區、集市、建筑工地等室外公共場所或者參加人員密集的室外活動時;出現鼻咽不適、咳嗽、打噴嚏和發熱等癥狀時;醫院(診所)就診、陪護時;接受體溫檢測、查驗健康碼、登記行程信息、等候核酸采樣時;其他密閉、通風不良或者人員密集的情形,應當規范佩戴口罩。
托幼機構、中小學校、大中專院校等直接面向師生提供服務的人員;養(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監所等機構的工作人員;醫院、診所、藥店等醫療及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從事乘務、安檢、售貨、售票、快遞、物流、保安、保潔、餐飲等工作的人員;從事食品加工、貯存、裝卸、運輸等工作的人員;國家機關一線執勤、執法人員和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人員;其他易造成感染和傳播的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行業要求規范佩戴口罩。
《決定》要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住宅小區、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履行本單位(場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主動申領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做到“一門一碼”“一店一碼”“一場所一碼”,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安排人員負責查驗,逢進必掃,逢人必查。
對于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決定》不僅有力度更有溫度,要求相關場所應當提供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通過場所碼和其他措施采集的個人信息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泄露。
《決定》要求,個人未按照規定規范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的,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即時提示、勸導;勸導無效的,應當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決定》,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落實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管控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商丘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