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風險,動作進度慢說不一定還要賠錢。
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員工就因新游戲系統開發不如預期,而且完成的質量差,被自家公司要求賠償90萬,還為此鬧上了法院。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姚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職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轉正后稅前月薪為3萬元。
2018年6月下旬,姚某某擔任游戲業務技術總監,負責公司游戲平臺的研發并直接獨立負責有限服務端開發。
姚某某負責的新游戲系統原本預計的研發計劃是2019年1月左右新游戲系統就能上線,但卻遲延了半年之久至2019年7月15日才上線,給公司造成人力成本損失近4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稱姚某某的開發進度慢,屬于“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379.1萬元,考慮到姚某某是個人,公司只主張賠償90萬元。
對此,2019年9月10日,公司就上述事項申請勞動仲裁。同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公司的請求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000681,股吧)
公司不服,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公司稱,姚某某在游戲研發工作中不盡職盡責,敷衍了事,游戲研發成果質量很差。姚某某在研發初期明知公司的游戲在線人數是同時千人在線,應按多線層的編寫代碼才能符合公司目前的游戲運行標準,姚某某因覺得多線層代碼編寫復雜便擅自按簡單的單線層進行游戲代碼的編寫,結果導致新游戲上線后,只能容納百人左右,不能滿足上千人同時在線需求,玩家人數一多,超過百人同時在線就會隨時發生卡死、堵死、掉線的情況,游戲出現了重大質量問題。
此外,公司游戲玩家及客戶大量流失,嚴重損失市場份額。公司的老游戲平臺運行穩定,日均收入1萬多元,每月游戲收入在30-40萬元之間,姚某某負責研發的新平臺上線后,游戲運行不穩定,玩家體驗很差,怨言四起,達不到收費條件,公司被迫有40多天游戲項目無法向玩家扣卡收費,直接損失經濟收入逾40萬元,而且玩家數量流失逾70%,將來一年內玩家也不可能恢復到之前的數據,預計每月將減少收入超過20萬元。
公司還表示,姚某某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姚某某負責研發的游戲上線后漏洞百出,多次發生崩潰,姚某某卻多次推脫責任,拒不聽從公司要求盡快處理的安排和要求,工作不積極,拖延抵觸,還向公司發長篇大論表達不滿,一次次拖延貽誤解決游戲中出現的大量問題,后來證明多個嚴重的BUG都是姚某某親自負責的服務端出現問題,姚某某的上述行為導致公司損失慘重。
公司還指出,姚某某負責研發的新游戲系統還存在多線層還是單線層結構選擇錯誤問題,邏輯判斷錯誤問題,系統崩潰隱患問題以及姚某某的工作日志中記載的其他問題。
而姚某某則回應稱:
第一,自己的工作不存在延誤工期問題。自己按照研發計劃完成了工作內容,2019年1月新系統沒有上線是因為公司老板要求增加新的功能,而且由員工個人承擔所有的研發成本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游戲研發選擇多線層還是單線層的編寫代碼只是正常的技術選型問題,單線層是業內的常規做法,上線前已經做了測試,可以同時承擔2000人的上線需求,公司之前的游戲在線的人數也就600至700人,完全滿足需要。后來之所以改成多線層是因為上線后的一周或兩周后發現一個罕見的胡盤情況沒有判斷出來,為了能夠正確判斷那種情況,增加了大量的邏輯計算,此后單線層就會出現卡頓問題,所以改為多線層。
第三,公司主張其承擔40多天的損失完全不合理且沒有法律依據,這40天是游戲免費的測試期,本來就沒有收入。
第四,公司主張讓其支付未來一年的預期收入,沒有法律依據,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完成工作內容就可以,公司的收入情況與其無關。
姚某某還稱,其已經按照研發計劃完成了絕大部分工作內容,2019年1月30日其向公司匯報了工作完成情況,雖然當時的選城市、代理平臺互通和客戶端的熱更工作沒有按計劃完成,但當時認可選城市功能先不用做,后續也一直沒有要求再做這個功能;
代理平臺的互通功能需要其他同事對接,公司一直到2019年2月底才安排人員對接,這個工作需要一個多月的時間;
公司在2019年5月還提出了增加游戲大廳的功能,至少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2019年1月至7月15日姚某某還按照公司的要求,幾乎每天都在對新系統進行測試,修改測試時發現的問題,這些問題均在合理范圍內。
而公司則對姚某某的上述主張均不予認可,稱選城市的功能姚某某沒有完成,公司才說暫緩;
代理平臺的互通功能本身就是已經寫好的內容,等姚某某寫完代碼就可以接入,一兩天就可以完成;客戶端的熱更功能是姚某某手下需要完成的工作,但姚某某負有督促完成的義務;
公司僅提出了增加游戲大廳的功能,但該功能只是一個簡單的功能,兩天就能完成;
新游戲系統測試工作本來就應該在2019年1月份之前完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主張的情形顯然不屬于上述三種情形。
此外,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工作能力不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而且,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如何避免該類經營風險擴大規定了權利救濟途徑。因此,本院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雙方關于姚某某負責研發的新游戲系統是否存在工期延誤、公司要求增加的新功能的合理工期等以及是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的爭論,均是技術層面的問題,缺乏權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鑒定。而且,雙方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并非合同關系,勞動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其工作成果不負瑕疵和質量擔保責任。
故,據姚某某現在的舉證情況,尚不足以認定姚某某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對公司據此提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編輯|程鵬畢陸名杜恒峰 蓋源源
校對|段煉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本文首發于微信公眾號: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