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電商儼然已經是不少上架促銷的必選項,然而事實再次證明,僅靠人氣明星站臺,最終結果并非都是良好。
據媒體報道,12月25日廣州市中院做出(2021)粵01民終19281號民事判決書,一家按合同約定向傳媒公司支付了51.5萬服務費的按摩器公司,獲法院支持,被告需返還41萬余元服務費。
事情原委是,2020年10月雙方簽署雙11推廣協議,談妥16場直播銷售活動,其中10場由粉絲量大于1000萬打人執行。在按摩器公司支付51.5萬款項后,傳媒公司一紙說明將內容更改,稱主播改為陳小春加3名網紅,且減少10萬元服務費。
最終,傳媒公司共安排了4場直播,其中陳小春出鏡1場。更無語的是,因為陳小春場次直播時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加上另3場直播,實際商品銷售額僅5000余元。
法院認定,因《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其他合同條款不變,故原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當然應繼續適用。第二,按照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直播銷售保底數額高達100萬元以上,但實際直播后的銷售額僅為5000元,繼續履行合同由傳媒公司補播3場顯然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補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廣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8437.5元(515000元*13/16)。
事實上此前就有業內專家表示,請主播帶貨這個模式對于部分企業非常不利,除了要出一些昂貴的坑位費外,還有要承擔帶貨效果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一些主播如果出了負面影響,那么對自身品牌也有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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