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5G通信基站存在的“轉供電”加價過高問題,近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下發通知,自10月1日起,對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供電主體負責供電、計量收費的移動通信基站(含5G基站)用電,供電主體應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不得讓移動通信基站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和運行維護費等費用。此舉將大幅降低安徽5G基站用電成本,徹底解決5G通信基站“轉供電”加價問題。
通知規定,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供電主體(以下簡稱“供電主體”)負責供電、計量收費的電力用戶屬于非電網直接供電的終端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終端用戶”),供電主體應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和運行維護費等,供電主體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通過電費向終端用戶分攤。供電主體應為終端用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計量設施,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用電計量設施的安裝由移動通信基站運營企業和供電主體協商確定。
通知明確要求,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目錄峰谷分時時段、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終端用戶安裝非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確定終端用戶用電價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5%,鼓勵有條件的供電主體不上浮或少上浮。鑒于移動通信基站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且為戶外設施,對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供電主體不得讓其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和運行維護費等費用。
通知還要求,各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對用戶反映的價格違法問題,及時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儲明節)